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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对抗主义是怎么回事
1、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所有权保留一经当事人合意即可成立,但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一方面维持交易之便捷,一方面亦使当事人能斟酌情事,决定是否申请登记,以保障自己的权效力。
2、法律分析:所谓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某些动产物权的变动虽然不需要办理登记,但如果不登记,一旦发生纠纷,动产取得人的所有权就不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3、一是地役权登记实行的登记对抗主义,而不是登记生效主义。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之时设立,而不是登记之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地役权登记需要双方自愿申请,并需要提供地役权合同。
4、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未经登记,物权的变动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立法例决定了物权变动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后果。
5、登记对抗主义,不得对抗第三人,其实主要是指在有瑕疵的法律关系中,或者是指在不知法律关系有瑕疵的情况下,做出有损其中一人或者是双方的损害行为,并非是故意性。
不动产物权登记对抗主义是什么
所谓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某些特殊动产,如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变动虽然不需要办理登记,但如果不登记,一旦发生纠纷,动产取得人的所有权就不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登记对抗主义是指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对于合同双方或者恶意第三人是有物权效力的。比如机动车的抵押合同,不经登记,抵押权依然存在。
登记对抗主义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变动时一经当事人合意即可成立,登记设立主义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变动时,不仅需要当事人具备物权变动的合意,并且必须将该合意予以登记,否则物权变动行为不能生效。
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所有权保留一经当事人合意即可成立,但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一方面维持交易之便捷,一方面亦使当事人能斟酌情事,决定是否申请登记,以保障自己的权效力。
法律分析:所谓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某些动产物权的变动虽然不需要办理登记,但如果不登记,一旦发生纠纷,动产取得人的所有权就不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试论述登记设立主义和对抗主义
1、登记对抗主义:动产抵押权、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继受取得),居住权设立,特殊动产物权变动,自合同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效力,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3人。
2、登记要件主义是指将登记作为生效的要件,比如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等级是所有权转让的要件,即使合同生效,不登记也不产生所有权转让的物权效力。
3、概念和性质不同:登记要件主义 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变动时,需要当事人具备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并且必须将该意思表示予以登记,并自登记是该物权变动行为方可生效。
4、法律主观:登记要件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的区别概念和性质不同:登记要件主义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变动时,需要当事人具备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并且必须将该意思表示予以登记,并自登记是该物权变动行为方可生效。